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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展须知

 

  一、参展
  所有参展人员进入展馆布展须到展馆办公室缴纳布展押金,办理入场证,根据展馆规定的时间进出展馆布展及施工和按时撤展。
  二、标准展位
  禁止在展板及展架上粘贴任何不易清除物。如需要粘贴,须到国展办公室申请使用展板贴。对统一搭建的标准展台及配置的展具,不得擅自拆装改动。严禁用展馆的桌椅做登高工具,凡需登高请自行搭建攀登器具。
  三、张贴禁止
  不得在人行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强弱电地插等处摆、挂、贴及钉各类展览样品、宣传品或其他标志。禁止在展馆柱面、墙面等部位粘贴和书画不易清除物。
  四、展览样品包装物
  展览样品拆箱后,包装箱、碎纸、泡沫和木板等易燃物必须及时清出展馆,不得在展位外存放包装箱和展品。
  五、出门证
  参展商将任何物品带出展馆,必须持有主办单位开具的出门证,经查验后方可放行。
  六、禁止吸烟
  严禁在本展会展区和展馆吸烟,吸烟必须到指定的吸烟区域。发现在展馆内吸烟者,罚款50元。
  七、施工
  ①严禁在展馆内进行电焊、喷漆等作业,不得破坏展馆内的一切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位置。地面、墙面不得钉钉、打孔、悬挂物体,如确有特殊要求应向国展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且闭馆后应恢复原状。②参展单位在装卸、搬运、安装及撤离展品过程中,不得损坏馆外绿地花草树木。③不得在通道、展馆门前堆放物品影响通道畅通。④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⑤布展期间各种线路应固定,通道地点应使用绝缘双层护套线并加盖保护。
  八、中心设施的使用
  1、所有搭建、安装、拆除、搬移和整理工作不能对中心内其他租用者的展览会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中断或破坏。
  2、不得在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上使用钉子、胶、图钉或类似材料;对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
  3、租借的物品在租用期满时完好无损地归还。
  4、除非另经准许,下述物品禁止展示或进入中心:武器、毒品、枪支、刀剑、弹药、炸药、易燃物、放射物质和其他危险物品、禁止进口的物品,侵犯专利权的物品,可能有碍中心顺利经营的物品和任何被政府有关部门禁止的物品。
  九、安全检查
  在展览会开幕前,所有自行组织展台施工的参展单位应准时参加由公安、消防等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在开幕前解决,不得拖延。任何情况下气球都不允许带入展馆。
  十、地面划线
  中心允许使用可擦洗的粉笔或经批准使用的胶带在展览大厅地面上标识摊位位置,其它地面划线方法不可使用。去除未经批准的地面划线的费用由参展单位负担。
  十一、施工材料
  1、搭建摊位使用的材料应为非易燃物且燃烧扩散率不低于2级。
  2、展品和展示材料的主要油漆工作不允许在中心内进行。但在进馆期内,允许在展厅内对展示材料进行修补润色性的油漆工作,且上述工作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和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
  (1)油漆工作于通风处进行
  (2)使用无毒油漆
  (3)水泥地面覆盖衬以干纸的塑料膜。
  (4)油漆工作不在中心内或中心垂直结构处(即墙)进行。
  (5)不在中心内或中心周围冲洗油漆物。
  3、对由于油漆工作而导致对中心的任何损害负责,并承担损坏部分的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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